第四百六十四章 劳资双方的博弈(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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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电影是好莱坞和制片公司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出于艺术和商业上的考虑,电影可能会披露主人公的私生活,虚构一些吸引眼球的情节,制造或升级主人公与他人的矛盾等等。

当然,这些对现实的扭曲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协调不当制片公司就有被诉至法院的风险。

最初墨菲收购版权也是不想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现在麻烦出现了,斯坦顿工作室的影片完全可以不按照自传走,而是变成依据事实改编。

至于其中的度,他的律师罗伯特对娱乐法研究极深,像往常那样继续担任未来剧组的法律顾问,自然会尽可能的避免雷区。

既然打定主意要推进这个项目,墨菲也让罗伯特提前做了针对性的预案,这方面主要是针对乔丹-贝尔福特可能会带来的麻烦。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找制片公司麻烦无非就是那些固定的套路。

首先是诽谤罪,改编电影虚构或不当使用了对当事人产生负面作用的情节,如婚外情、吸毒等,使得当事人感到自身名誉、社会地位受损,便构成诽谤罪。

其次是**权,为了使故事内容更加丰满,也为了吸引观众,改编电影通常会加入许多当事人不为人知的信息,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不愿公开的信息,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的**权。

墨菲在编写剧本时,就尽可能的躲开这些雷区,如果乔丹-贝尔福特真的做些什么,也不会坐以待毙,就像总有人跳出来说大卖影片侵犯自己的版权一样,好莱坞在这方面也有系统的举措。

诽谤指控针对的是虚构的情节,真实事实显然是对诽谤的抗辩,美国宪法给予‘真实的言论’以特权保护,只要证明电影中的情节是真实的,即可豁免诽谤责任。

以言论自由实现**豁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做出了规定,电影作为一种表达言论的方式,自然受到其保护,如果一部电影使用的素材源自公共记录,如新闻报道、公开信息、官方登记信息等,其创作就不受到约束。

还有,如果一部影片能拿到报道某件事的记者的授权,同样具有合法的版权。

这些足够罗伯特这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做出合适的安排了。

乔丹-贝尔福特的登门,无疑意味着墨菲与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的谈判正式破裂。

在好莱坞,如果原作者强烈要求的话,很多导演愿意做出让步,但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显然没有意识到墨菲并不在这一行列当中。

就算没有乔丹-贝尔福特,墨菲也不可能与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合作,他那超高的片酬就是最大的阻碍。

墨菲的导演片酬让很多好莱坞制作厂赶到头疼,但他拍摄的影片总能给予投资者更多的回报,因此并不缺乏合作对象。

明星们的高片酬则让好莱坞背如芒刺。

如今的墨菲不止是个导演,还是个投资人,去年借助经济危机的机会投资了多部影片,斯坦顿工作室更是一直在与其他电影公司合作《电锯惊魂》系列和《权力的游戏》系列,演员的高片酬同样让他头疼。

《电锯惊魂》系列还好说,一个主要角色不会存活太久,《权力的游戏》却不同,这部剧集捧红了很多演员,也让这些演员成为各自角色代言人,随之出现的就是每一部大热美剧都无法避免的大幅度加薪问题。

像杰西卡-阿尔芭和玛格特-罗比这些演员,每一集的片酬已经上涨到了数十万美元,最新一季的《权力的游戏》,演职人员的片酬占据到了总制作成本的百分之三十。

但这是好莱坞的普遍现象,甚至是业内的规律,根本不是墨菲一个人就能解决的,那些演员也是人,也有**,不可能为了某个出色的角色或者所谓的艺术追求,就傻乎乎的给他免费打工。

这些人还好说,那些如同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般的巨星,片酬才是恐怖。

不过这种事一个巴掌拍不响,即便他们的片酬超高,还是有公司乐意使用他们,这就是巨星。

因为他们的名字在“钱说话”的好莱坞具有魔术般的效力,能左右制片厂老板的决策。说到底,就是一个钱字。有了他们的加盟,投资人愿意砸钱投拍,观众愿意掏钱购票,这完全是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主导之下的供求关系使然。

正因为此,好莱坞的明星片酬屡屡突破天花板,不但基本片酬高达2000万美元,而且还要参与票房分红,少则百分之十,多则可达百分之二十五,令好莱坞芒刺在背,忍无可忍。

比如,排名史上明星片酬榜首的基努-里维斯在2003年因《黑客帝国2》和《黑客帝国3》这两部影片,所获得的片酬为3000万美元外加票房分红的总收入高达1亿5600万美元;阿诺-施瓦辛格主演《终结者3》的片酬是2000万美元,外加百分之二十的票房分红,而该片的全球总票房为4亿3000多万美元,其中的百分之二十都要归施瓦辛格。

这也可以说是劳资双方的博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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