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七章 慈悲为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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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上,不存在多做无用功之说,即使千遍万遍都不能用,但是起码,不如一遍都不做反而要来。

对于律师而言则更多的是道理,无意中的松懈、小小的疏漏,就可能输了一场不应该输的官司。

那时候去彭庆喜那段时间还被庄珠帮助简一诺注意着,得知自己那天晚上有什么事情,故意在工作前10分钟就来,就算彭庆喜肯交流,都不多说什么,更何况简一诺一进门,就跟彭庆喜同室的几个检察官打招呼、聊天,彭庆喜哪里还有时间多说。

段以城悄悄在底下竖了个拇指,简一诺这双手耍得很漂亮,是个好律师,打起官司来,除了他必须搜集到综合对他有利、对他不利的证据之外,还必须想象出对方在哪些环节上容易出错,挖坑就让他跳下去。

尽管两院三部都规定办案机关起诉时必须通知辩护律师而彭庆喜却没有进行交流,但是在程序违法的诸多情况下确实不能算是什么大事。

如果说简一诺抓着这一点有点胡搅蛮缠的话,那么反过来简一诺提出的沟通彭庆喜也不采纳,他会以更改上诉理由不经沟通而推迟是不合理的。

简一诺太美了,为彭庆喜挖坑太深了,彭庆喜完全爬不上去。

段以城小小的举动简一诺并没发现,自己这家伙只要是刚开始做一件事,就会迅速变得精神饱满,心无旁骛,只要是与自己做过的事毫不相干,别人的行为与说话她也会不自觉的加以屏蔽,筛选。

陈法官没有什么好说的,只有请简一诺接着说。

简一诺供述有三,一是一审法院定案被告人帮助组织罪存在逻辑错误,主犯潜逃且尚未归案,同案时,仅当裁判认定有犯罪人违反组织卖罪时,再判以其他帮助犯帮助组织卖罪更为合乎逻辑。

虽然该案存在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涉嫌组织卖罪的证据,但是是否确实构成组织卖罪还要等归案,起诉和法院裁判之后再决定。

我们不宣判认定有犯罪人犯了组织卖罪而宣判其他犯罪人犯了协助组织卖罪是难免要办错案的。

二是他们的行为没有“协助组织性”,没有对卖者和卖活动构成“管制”。

在陈大丫还没赶到发廊帮忙的时候,这两家卖主已经在发廊干了2个多月了,陈大丫来发廊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他们做饭,收银子也没提高她保姆的薪水,只因勤快善良多干了些活。

两种卖性都没有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是否接客人由自己说了算,不是陈大丫能够插手的。

就连如今一眼望去,19岁的陈大丫目光温柔、憨厚和善、温顺顺从也正是她的天性,在农村里,说话谨慎、胆小的姑娘们,哪能不去做那些肮脏的事情,只想着干活而不去问别的就完全可以了。可是,她却在自己的作品《一个女孩和一只狗》(载本刊今年第11期)中写了这样一句话:“协助故意。若“协助故意”认识因素欠缺,又谈何“协助故意”!

因此,辩护人主张,因一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显然不充分,当案件有合理怀疑而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时,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起诉陈大丫罪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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